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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绝密级文件管理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国家保密局http://www.jlbmj.gov.cn 时间:2012年-11月-06日 来源: 字体显示:
  

  (2000110日,中保委通[2000]1号)

 

  当前对秘密载体的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加强对中央下发的绝密级文件的管理。一个时期以来中央下发的绝密文件被泄露的问题已不只一次了,各级党委对此要高度重视,各级保密委员会以及保密工作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机关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及有关法规关于绝密文件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对绝密级文件的管理,除现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再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地各部门制发绝密文件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文件的发放单位和知悉人员的范围并在文件上予以注明。

  二、收文单位收到绝密文件后,必须在机要室存放并专人保管。

  三、收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传达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文件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四、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绝密文件由省部级单位的秘书部门统一收回,经登记、审批后监销。各地各部门制发的绝密文件由制发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收回经登记、审批后监销。不按上述规定擅自销毁绝密文件的,一律按泄密处理。

  五、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对绝密文件的保管、使用、销毁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责任编辑: 省保密局_施巍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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