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0日,中保委通[2000]1号)
当前对秘密载体的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加强对中央下发的绝密级文件的管理。一个时期以来, 中央下发的绝密文件被泄露的问题已不只一次了,各级党委对此要高度重视,各级保密委员会以及保密工作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机关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及有关法规关于绝密文件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对绝密级文件的管理,除现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再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地各部门制发绝密文件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文件的发放单位和知悉人员的范围, 并在文件上予以注明。
二、收文单位收到绝密文件后,必须在机要室存放并专人保管。
三、收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传达, 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文件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四、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绝密文件由省部级单位的秘书部门统一收回,经登记、审批后监销。各地各部门制发的绝密文件由制发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收回, 经登记、审批后监销。不按上述规定擅自销毁绝密文件的,一律按泄密处理。
五、各级保密工作部门, 要对绝密文件的保管、使用、销毁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