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性和基础性工作,做好定密工作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手段。新修订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增强了条文的周延性和可操作性。本文结合新修订保密法中的定密内容,分析当前定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问题根源,精准发力,靶向施策,实现科学定密。
一、问题表现
根据近两年定密检查情况和失泄密案件易发多发情况来看,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定密知识不知不会不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定密
随意定密是指不遵循保密法有关规定,不通过定密程序,仅凭主观判断确定国家秘密。随意定密既增加了保密成本,又削弱了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在定密工作中,“非密定密”常常造成国家秘密泛滥。比如,将某领导的自我剖析材料、已公布的干部处分决定等定为国家秘密。
2.定密不当
定密不当是指对某个事项内容是否应当定密,以及对应当定密的某个事项内容作出不当处理的情况。在定密工作中,存在定密权限不当、定密依据不当、定密程序不当、定密内容不当、国家秘密标志不当等现象,这不仅占用保密资源,还造成保密效能低下,增大保密工作难度和强度。
3.只定不解
新修订保密法对国家秘密审核和解密作出更加详细规定,但仍有部分机关单位不按要求进行解密。只定不解,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载体堆积,信息资源不能发挥更大作用,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等资源浪费。
4.派生定密过多过滥
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派生定密的重要原则是确有必要,但部分单位对派生定密概念存在一定误区,认为定密总比不定好,导致派生定密文件种类多、数量大、领域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层部门工作量。
二、问题原因
1.定密标准模糊
一是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缺乏科学性。有权机关制定的有些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过于笼统、宽泛,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不能满足机关单位实际需求,需要修订。二是派生定密情形把握不准。机关单位在派生定密时缺少详细的可操作性标准,有权机关制定发布国家秘密时,未对相关内容进行密点标注,有些机关单位在进行派生定密时,虽不是全文引用、转发,但由于不清楚哪些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安全起见,往往全文定密,导致派生定密过多过滥。三是解密标准理解不一致。《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解密标准进行了规范,但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缺少科学规范的解释,导致机关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对该情形把握不准,当对文件是否解密存在疑问时,为避免承担泄密责任,往往继续对文件采取保密措施,导致机关单位实施解密行为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2.定密程序不健全
一方面,定密责任人制度不健全。定密责任人、承办人的任职要求、产生程序缺乏详细规定,导致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比如,一些定密责任人不清楚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承办人不了解派生国家秘密事项情形等。另一方面,定密监督机制不完善。机关单位对定密工作缺乏内部监督。目前,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由承办人发起,起草科室负责,定密内容并未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复核,导致定密工作在机关单位内部缺乏相应的内部监督。
3.定密程序执行力欠缺
部分定密责任人及承办人在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时,未能严格对照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仅凭过往经验和习惯进行主观定密。同时,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规避定密程序,存在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定为国家秘密,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派生定密,擅自对文件降密或脱密等现象。
三、应对策略
1.完善定密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直接依据。新修订保密法明确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确保其具体详细可操作,从源头提升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一是完善依据的科学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遵照新修订保密法中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原则,单独或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各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与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协调一致。同时,在保密事项范围的立改废释过程中,认真开展基层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具体事项泄露后是否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综合考虑与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的协调衔接,满足各个机关单位的实际需要。
二是强化依据的合理性。确定保密事项范围应以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确立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领域为基准,准确划定本行业、本领域符合国家安全内涵要素的具体事项,明确每一个国家秘密事项的详细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产生层级、知悉范围,真正做到国家秘密最小化、合理化。统筹做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审慎把握密与非密的界限,确保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
三是提升依据的针对性。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原始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产生部门或者岗位、制定依据,制作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根据保密事项范围的调整变化及实际工作需要,对一览表内容及时作出增补、删除或调整,真正实现“对号入座”,增强定密依据的精准性。同时,推行密点标注工作。当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点具备特征清晰、独立性强、易于判断等条件时,具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积极开展密点标注工作,为派生定密提供更加针对具体的派生依据,提升基层机关单位定密精准化、科学化水平。
2.健全定密制度
定密制度包含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授权制度、解密制度等内容。健全定密各项制度,实现定密工作有规可循,对于形成定密工作良好秩序意义重大。
一是细化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严肃的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很强,定密责任人水平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定密工作质量。因此,对定密责任人的任职条件应有明确具体要求。同时,赋予定密责任人明确法律地位,对定密责任人职责作出详细、明确规定,授予其独立、完整定密权,使其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定密权限。此外,完善定密责任人奖惩制度。对定密责任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和表扬,对出现的问题给予纠正和批评,做到令行禁止、奖罚分明。
二是规范定密授权制度。新修订保密法进一步完善定密授权内容,授权机关要准确把握新修订保密法定密授权的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严格做好定密授权工作。严格遵循授权程序,明确授权期限、授权权限、授权内容。同时,实行定密授权动态管理。比如,被授权单位连续3年不产生授权权限内的国家秘密时,授权机关应该撤销授权。此外,授权机关下放定密权限之前,应报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遵循派生定密制度。新修订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时,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依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机关单位在开展派生定密时,要严格遵循确有必要原则,对于办理密件过程中所产生的事项是否应当定密,必须充分考量其是否涵盖国家秘密信息内容,符合《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情形的,才可以派生定密。同时,派生定密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必须与所执行或办理的相应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持一致,不能擅自改变。
四是完善解密相关制度。新修订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审核由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明确了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了定密机关单位解密审核责任。机关单位要适应保密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积极开展解密工作,每年对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解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新修订保密法及《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详细的解密制度及解密标准,指导机关单位有序合理开展解密工作。
3.加强贯彻执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保密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重点学习定密相关制度,提升定密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是增强执行定密制度意识。提升定密制度的贯彻力、执行力关键在人。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至关重要,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程序,作出表率、抓出成效。同时,定期开展定密培训,使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熟知定密制度内容、程序步骤,牢固树立严格按定密制度、定密程序选择保密事项范围、找准定密事项条款、确定秘密事项密级的观念,养成自觉执行制度的习惯。
二是完善落实定密制度路径。机关单位要严格遵循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相关规定,做好国家秘密全周期管理,应根据工作职能,选择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作为定密依据,精准确定国家秘密,防止错定、漏定。同时,对符合《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国家秘密变更和解密相关情形的,及时变更、解除国家秘密,实现对国家秘密的动态管理、全周期管理。
三是加强定密制度执行监督。每项定密制度应明确监督责任人员,监督人员与定密工作人员相分离,随时掌握定密制度执行情况,实现定密权与监督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此外,注重发挥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人员的监督作用,实现知悉内监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定密异议监督等方式相结合,实现对定密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同时,健全问责机制,发生定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要严格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迫究直接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予以问责,使定密制度真正成为不可触犯的“高压线”。
来源:保密观
初审:孙 贺
复审:唐 云
终审: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