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信息公开审查表
来源: 时间:2025-08-20 字体:   打印 关闭

文件名称


公开方式


审查内容


拟稿人


业务部门

审查意见


保密机构

审查意见


(此表格为基础版,仅供机关、单位参考,工作中可结合自身实际修改变动)


填写说明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职责,应当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保密审查。

1.“文件名称”为拟公开文件名称;

2.“公开方式”为公开的途径及公开范围,应当包括公开的媒介、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内容等,例如:在我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全文发布;

3.“审查内容”为涉密敏感信息、涉密敏感数据;

4.“拟稿人”为拟公开文件撰写人签字;

5.“业务部门意见”为承办文件撰写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

6.“保密机构审查意见”为本单位分管保密工作领导或保密办主任签字。


来源:政策法规处

初审:孙贺

复审:唐云

终审:刘涛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