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过程
2024年5月6日上午,某社区的市直单位办公室机要秘书陈某收到一份标注“秘密★5年”的文件,因该文件急需贯彻落实,陈某用普通手机向正在外地出差的办公室主任余某某简要汇报了主要内容。当时,余某某正在火车站候车厅,声音嘈杂,不太听得清楚,便要求陈某拍照传给他。陈某提醒“涉密文件不能拍照传输”,余某某指使陈某发出后“只要立即撤回就没事了”。陈某有点犹豫,还是用手机拍摄了该涉密文件并发送给余某某,然后撤回。
当天下午,按照余某某的意见,陈某将该涉密文件给业务一处处长李某阅办,李某让本处干部张某某起草贯彻文稿,未提保密要求。张某某要求陈某将该涉密文件复印一份给他,因涉密复印机有故障无法复印。张某某来到机要室借阅此文件,恰巧陈某不在,文件摆在陈某办公桌上,机要室坐着另一名工作人员严某。严某是基层到其他业务处室挂职的非涉密人员,因办公用房紧张,经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赵某同意,安置严某暂时借坐在机要室内工作,其本人未接受过保密教育培训,也未签订保密承诺书。见张某某着急要文件,严某就越俎代庖,擅自使用微信小程序“扫描全能王”对该涉密文件进行图文识别后发给了张某某。
5月7日上午,张某某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起草了文件初稿,未标密。李某看了后,要求张某某将电子稿发给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未提保密要求,张某某通过单位OA网发送给6位相关处室负责人。5月9日,张某某根据相关处室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经李某和分管领导戴某(系单位定密责任人)审示后,交由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蔡某(系单位定密责任人)走发文流程。蔡某对照文件内容后,在办文单上标注了“秘密★1年”的承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余某某(系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叶某(系单位定密责任人)审定后印发。该单位违反保密法规行为,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发现并查处,余某某、陈某等6人以及分管领导赵某、戴某、叶某分别受到警告、诫勉和批评教育等处理。
案件分析
违规一:违规传输国家秘密
新修订保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余某某指使陈某,以及陈某、严某、张某某等人在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手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违规二:派生定密不规范
新修订保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本案中,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标注为“秘密★5年”业务处室干部张某某负责起草派生文件时,却没有提出相关定密意见,定密责任人戴某也没有履行定密责任人职责,蔡某则无视派生定密有关规定,违规变更定密期限为1年,主管人员审核、审定时把关不严,致使文件密级降低,故以上人员均违反了相关规定。
违规三: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十款规定,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而张某某依据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起草文件初稿,随时可能导致泄密。
违规四:无关人员违规在保密要害部位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审查、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等。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临聘、借调、挂职、跟班学习等人员。机要室是保密要害部位,闲人莫入,更不允许无关人员在此借坐办公,严某被临时安排坐在机要室工作,其本人没有接受过保密教育培训,也未签订保密承诺书,无知无畏,推动了泄密事件的发生。
违规五:泄密文件没有存放在保密设备中
新修订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要求,涉密文件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设备中。而陈某离开办公室时,没有将涉密文件存放在保密设备中,而是裸露在办公桌上,存在很大的泄密隐患。
违规六:违规带入并使用手机
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不得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这是因为普通手机通信传输系统是开放的无线通信系统,通信信号是在空中传输的,只要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就可以截听通话内容;同时,手机还可以与互联网无线连接,为网络攻击窃密留下可趁之机。因此,陈某用手机向领导报告涉密文件内容,严某使用微信小程序图文识别涉密文件并发送给他人,均属于违规行为,极易导致泄密。
违规七:没有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新修订保密法第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赵某作为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违规同意无关人员在机要室办公,且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疏于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同时,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但办公室主任余某某明知文件是国家秘密还指使下属违规传输,业务处室处长李某对下属保密违规行为忽视漠视未尽到应有之责,也要被追究责任。
保密须知
(一)涉密载体的制作
1.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2.制作涉密载体一般应在机关、单位办公室、文印室、制作室印制;自身无法承担制作任务的,须委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印制。
3.制作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采取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措施。
4.制作涉密载体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并编号;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废页、废料、废版等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5.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当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地图、图纸、图标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注,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
6.制作绝密级涉密载体,要专人负责、专机专用,严格控制接触和知悉范围。
(二)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
3.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4.传递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
5.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6.传输涉密电子文件,要遵守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涉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涉密载体后,主管领导要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
4.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在指定的场所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知悉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5.复制涉密载体,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摘录、引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四)涉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2.要定期对保存的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4.被撤销或合并的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5.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并由专人管理。
6.涉密电子文件(含过程稿)要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
(五)涉密载体的出境
1.涉密载体出境应当通过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携带、传递。
2.陪同党和国家领导人乘坐国内专机或者包机出境以及执行重要外交任务、可免于入境国海关查验的出访团组,可以自行携带涉密载体;国家安全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带、传递涉密载体出境的,应当采取安全保密的方式携运。
3.严禁通过邮寄、托运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涉密载体出境。
4.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管理企业携带、传递涉密载体出境,由本机关、本单位审查批准。地方各级机关、单位携带、传递涉密载体出境,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5.涉密载体携运至境外后,机关、单位应当到驻外使(领)馆办理签收手续,并指定专人随身携带保管,不得带到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场所。必要时,可以存放在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外机构。
6.在境外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应当有2人以上同行。
(六)涉密载体的维修与销毁
1.维修涉密载体,应由机关、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在机关、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现场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应在送修前拆除信息存储部件。
2.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
3.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送交专门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送交销毁前,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
4.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备和方法销毁。
5.涉密载体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6.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来源:《保密工作》第422期
初审:瞿松
复审:田野
终审: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