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保局字〔2016〕5号
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
延续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做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延续申请工作,切实加强资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已开具资质延续证明到2016年6月30日止的单位,应在2016年6月10日前向资质申请受理部门补充申请材料,逾期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申请权利,转为按初次申请程序办理。
2.凡已开具资质延续证明到2016年6月30日止的单位,自2016年7月1日起使用该证明参加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投标,其资质一律无效,国家保密局及各省(区、市)保密局不再开具任何形式的资质延续证明。
3.各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要严格项目管理,落实保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担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严禁无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参与涉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工作。
4.各省(区、市)保密局资质管理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保密办可通过书面通知、网上公告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将上述要求告知本地区本部门资质延续申请单位。
国 家 保 密 局
2016年4月20日
抄送:各有关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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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秘书行政司 2016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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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50份